一、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条件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传承人申报条件:
(一)完整地掌握该项目的传统知识或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
(二)在该项目领域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备人才。
三、申报资料
项目资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人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作品、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传承人资料
(一) 推荐表: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成就;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推荐、审核意见等。
(二) 辅助材料:包括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所申报项目的具有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四、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流程
(一)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部门印发通知,明确申报工作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下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上一级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申报工作,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
(三)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接收下级文化行政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初步审核;
(四)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对有关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的基础上,确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建议名单;
(五)相应级别文化政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六)相应级别文化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传承人申报流程
(一)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部门印发通知,明确申报工作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下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上一级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
(三)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接收下级文化行政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初步审核;
(四)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对相关传承人进行复核的基础上,确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传承人建议名单;
(五)相应级别文化政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传承人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六)相应级别文化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传承人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